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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它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区和街道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坚持专款专用、依法适用、公开公正、及时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范围、来源、用途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主要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受灾人员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残联救助资金、劳动就业补助资金、教育救助资金、住房救助资金、支内回沪救助资金、副食品补助资金、各类慈善基金会慈善资金等。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中央、市区财政划拨资金; (二)慈善基金会慈善资金; (三)残联下拨资金; (四)街道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士、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定救助对象的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就业补助、临时困难救助、节日帮困慰问。 第四条:资金专款专用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的城乡困难居民; (四)就业补助: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五)医疗补助 (六)残联扶贫帮困救助资金: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元旦春节扶贫帮困资金;3.春雨助学资金;4.残疾人交通补贴;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6.阳光宝宝卡;7.大重病救助资金;8.困难残疾人家庭提高型无障碍改造资金;9.阳光基地学员岗位补贴;10.残疾人机构养护补贴;11.残疾人居家养护补贴;12、帮困卡。 第三章:发放程序 按照《友谊路街道关于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规定》、《友谊路街道就业补助资金发放规定》、《残联扶贫帮困救助资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一条:成立监管小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检查小组,人员由街道党政办、自治办、服务办、发展办、纪工委、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员组成,监管小组对扶贫办款与社会救助资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 第二条:监管小组监管内容 通过核查发现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纠错,使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申报手续齐全,审核审批严格,发放流程规范,复查监管有效,使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及时正确,推动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立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二)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和公示是否规范,核查单是否二人审核签字; (三)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规范,人卡是否一致,银行对账单是否齐全;是否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回访; (四)申请材料是否有居委民政干部和居委书记签字,救助对象是否及时公示,发放签字单是否本人签字盖章,由居委代盖章是否备案至街道救助所; (五)各类基础材料和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第三条:建立核查员制度 设置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工作核查员岗位,由二名工作人员担任,专职从事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的核查,不再兼任其他工作。岗位职责是: (一)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查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二)通过信函索证方式,对于人户分离人员采取信函等方式,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等情况,核查申请人身份是否属实,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是否发至本人。 (三)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方法,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户籍、婚姻、死亡等身份信息。 (四)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的车辆、住房、保险、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等财产信息。 (五)通过跨部门信息交换方法,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就业、社会保险、纳税等个人收入的相关信息。 (六)运用信息核对系统,定期分类核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提请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七)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公示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等基本信息,接受群众举报。 (八)核查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资金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申请、审核、审批是否符合三分离规定。核查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资金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九)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对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核查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出具核查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一条:对不能从事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包括居委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更换; 第二条: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严肃查处;对于违法违纪的,送交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附件一:《友谊路街道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附件二:《友谊路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管理规定》 附件三:《社会救助工作例会制度》 附件四:《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补助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附件五:《友谊路街道残联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规定》 附件六: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流程图
附件一: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一、代表街道办事处接受具有本地区户籍居民的救助申请,并对其救助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定期复核; 二、向获准救助的对象发放《社会救助通知书》或停止社会救助对象发放《停止社会救助决定》; 三、为户籍迁移的对象办理受助资格转移手续; 四、组织发放经政府批准和社会团体划拨的救助、帮困等各类款物; 五、及时掌握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的就业情况; 六、为居民提供社会救助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负责本地区内社会救助和帮困对象的文字档案管理、报表统计和计算机管理; 八、对居委会民政干部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指导其做好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九、完成其它救助和帮困的事务性工作; 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制度,内容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明细帐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
附件二: 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相关规定,制订如下制度: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到户籍所在居委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申请表》等社会救助和扶贫帮困表格,收集相关材料,民政干部上门进行初步核对,居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本人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的,应本人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交材料,本人无法前往的,由居委民政干部代为申请。 二、受理:设置受理岗位,由二人担任。 三、审核:设置复查岗位,由二人担任(区核对中心委派人员担任),对受理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然后提交社会救助所长审核。 四、审批:社会救助所长将审核后的材料提交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五、公示:居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居住的小区进行公示,并拍照,将公示材料保存。 六、发放: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发放资金做到人卡一致。 七、复审:对符合救助的当事人每三个月进行复审一次,复审由复查岗位人员担任。 八、回访:复查人员对符合救助人员进行定期回访。 九、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为救助资金受理、审批、发放、复核的具体实施管理部门。 十、街道救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救助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的工作流程,明确岗位分工及系统操作权限,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随意更改补助金额。 十一、救助资金必须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二、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邮局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资金发放。 十三、按时做好救助资金发放的签收工作。 (一) 申请人有行为能力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盖章签收,街道及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得代签。 (二) 签收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街道救助所留存,一份居(村)委会留存。 (三) 街道救助所不定期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十四、街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救助资金准时发放。 十五、对于经过核查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资金的发放。 十六、所有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附件三: 社会救助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更好地将救助工作落实到实处,使工作人员之间得到更有效地沟通,岗位信息得到充分共享,特制订以下例会制度: 一、周例会制度 (一)主持与记录:工作碰头会由救助所组长负责召集,救助所所长主持,救助所工作人员进行会议记录。 (二)召开时间:每周四上午10:00。 (三)参会人员:救助所所长及涉及社会救助所工作的人员。 (四)会议地点:救助所后台工作区 (五)会议内容:对本周工作进行汇总,做好下周工作安排,对本周内发生的特殊事件进行交流分析,统一工作口径。 二、月例会制度 (一)主持与记录:每月例会由救助所组长负责召集,救助所所长主持,救助所工作人员进行会议记录。 (二)召开时间:每月最后一周周四上午10:00。 (三)参会人员:救助所所长及救助所所有工作人员。 (四)会议地点:中心二楼会议室。 (五)会议内容:对本月工作进行汇总,做好下月工作安排,分析工作中做得好的方面及存在不足。 三、工作总结制度 (一)主持与记录:年中及年终总结会由救助所组长负责召集,救助所所长主持,救助所工作人员进行会议记录。 (二)召开时间:六月、十二月中旬。 (三)参会人员:服务办主任、救助所所长及救助所所有工作人员。 (四)会议地点:中心二楼会议室 (五)会议内容:进行年中及年终工作总结,制订下半年及次年工作计划,服务办主任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要求。 四、会议制度要求 (一)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例会的,需提前向救助所所长请假备案,由会议记录人员登记到会情况。 (二)每次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记录员负责整理保存。
附件四: 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补助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区促进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保持本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2)60号】的精神。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级财政补助; (二)街道财政补助; 第二条 区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三条 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通过专项支付,对区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拔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就业补贴、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补贴、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外来配偶就业补贴。 第三章 自谋职业者补贴 第一条 补贴对象及条件 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区户籍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办理自谋职业用工备案手续,且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给予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已享受市社会保险费补贴除外)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 (二)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80%,街镇财政承担20%。 第三条 申请及操作流程 (一)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按先缴费后补贴原则,每月发放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宝山区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宝山区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至街、镇司法所或综治办审核身份。 (四)街、镇司法所或综治办审核通过后,盖章确认。 (五)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1~10日间受理申请,申请人首次申请或户籍情况变动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补贴每月发放一次。 1、《宝山区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六)再次申请时,只需携带以下材料: 1、《宝山区就业补贴申请表》(复印件); 2、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每月20日前将申请情况录入“宝山区就业促进网上业务办理和监管系统”,并将《宝山区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汇总》(一式二份)、《宝山区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明细表》(一式二份)等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4、区就业促进中心对上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在每月30日前将《宝山区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审批表汇总情况》(一式二份)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后,和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次月15日前将专项补贴费用汇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就业补贴 第一条 就业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被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及被外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上大龄失业人员,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二)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若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的,不再给予补贴。 (三)区级就业困难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就业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每人每月420元。 (二)本就业补贴区、街镇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区80%、街镇20%。 (三)原享受本就业补贴人员,可按【宝人社(2012)60号】标准享受补贴至满36个月。 第三条 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操作流程 (一)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通过本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经审核同意后,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符合该就业补贴条件的人员,首次申请就业补贴或就业、户籍情况变动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1、《宝山区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5、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三)再次申请就业补贴时,只需携带以下材料: 1、《宝山区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4、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四)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情况录入“宝山区就业促进网上业务办理和监管系统”,并将就业补贴汇总(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一式二份)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五)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无误后,在每年8月25日和次年2月25日前将《宝山区就业补贴审批表汇总情况》(一式二份)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和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9月20日和次年3月20日前,将补贴费用汇入补贴人员农行储蓄卡。 第五章 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补贴 第一条 就业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被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第二条 就业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每人每月600元。 (二)本补贴区、街镇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区80%、街镇20%。 (三)原享受本就业补贴人员,可按【宝人社(2012)60号】标准享受补贴至满36个月。 第三条 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操作流程 (一)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通过本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经审核同意后,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符合该就业补贴条件的人员,首次申请就业补贴或就业、户籍情况变动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1、经区司法部门或区禁毒部门盖章确认的《宝山区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4、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三)再次申请就业补贴时,只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四)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申请情况录入“宝山区就业促进网上业务办理和监管系统”,并将就业补贴汇总(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一式二份)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五)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无误后,在每年8月25日和次年2月25日前将《宝山区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补贴审批表汇总情况》(一式二份)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和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9月20日和次年3月20日前,将补贴费用汇入补贴人员农行储蓄卡。 第六章 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 第一条 补贴对象及条件 根据《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759号)文的规定,被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每人每月420元。 (二)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为准),通过本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经审核同意后发放,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第三条 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至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宝山区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然后至本人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用工性质,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携带《申请表》、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本人农行储蓄卡及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证明、配偶军官证,到区双拥办进行现役军官身份审核,由区双拥办盖章确认。 (三)经区双拥办审核确认后,首次申请或就业、户籍情况变动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看原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4、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四)再次申请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1、《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五)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情况录入“宝山区就业促进网上业务办理和监管系统”,并将《宝山区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二份)、《宝山区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汇总》(一式二份)、《宝山区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明细表》(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区双拥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六)区就业促进中心在每年2月25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宝山区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审批表汇总情况》(一式二份)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在每年3月20日前将补贴费用汇入补贴人员的农行储蓄卡。 第七章 外来配偶就业补贴 第一条 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年满30周岁非本市户籍、未就业2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配偶。 (二)2012年7月1日起,被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首个补贴月份前,必须连续未就业二个月及以上; (四)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不得申请。 (五)外来配偶户籍转入本市后,不再享受此补贴。 第二条 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每人每月420元,区、街镇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为:区80%、街镇20%; (二)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享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三条 补贴的申请及操作流程 (一)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准),通过本人申请获得相应的就业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30前和12月30前),经审核通过后,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配偶,首次申请就业补贴或就业、婚姻、户籍情况变动时,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1、《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7、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8、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三)再次申请就业补贴时,只需携带以下材料: 1、《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3、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只在申请上半年补贴或工资有所变动时出具); 6、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7、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四)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情况录入“宝山区就业促进网上业务办理和监管系统”,并将就业补贴汇总(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五)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无误后,在每年8月25日和次年2月25日前将《宝山区外来配偶就业补贴审批表汇总情况》(一式二份)、就业补贴明细表电子文档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八章 其他 第一条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意见中所指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公益性劳动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区同一类型的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且优先享受市补贴政策。享受市政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区政策。 第四条 以上各项补贴除随军随调军队干部就业补贴外,其余各项补贴经费承担比例为: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附件五: 街道残联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发放残联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严格遵守街道财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残联经费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支出,发放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一)下列发放资金发放必须做好人卡一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元旦春节扶贫帮困资金;3、春雨助学资金;4、残疾人交通补贴;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6、阳光宝宝卡;7、大重病救助资金;8、阳光基地学员岗位补贴。 (二)帮困卡发放必须有残疾人本人签字,无行为能力残疾人或残疾人本人因故不能签字确需残疾人家属签字的,必须注明其与残疾人的关系,无亲属的残疾人由社区民政干部、助残员2人以上签字。 (三)下列资金发放必须按照街道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1、残疾人机构养护补贴; 2、困难残疾人家庭提高型无障碍改造资金; 3、购买实物走访、慰问残疾人,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且注明品名、数量;有走访、慰问残疾人的明细清单;由两人以上经手人签名以及当事人签字; 4、阳光家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办公经费;经核准的日常管理经费;学员和工作人员午餐经费等。 三、残联固定资产管理 (一)残联“阳光家园”添置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做好登记,并由专人保管和维护。 (二)残联“阳光家园”添置的设备应放置在办公场所及活动场所,不得移作他用,并做好必要的登记及卡片标识。 (三)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卡、物一致,并保存好盘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