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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路街道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
日期:2017年12月13日 作者:[友谊街道] 阅读数:
 
  第一条(制定目的)
  根据区委、区府印发的《关于宝山区全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河长办印发的《上海市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要求,为推进本区河长制建立,规范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原则)
  友谊路街道河长制工作验收遵循逐级申请、分级验收原则。
  第三条(验收主体及对象)
  街道验收对象为各居委。各居委应当对本级河长制建立工作进行自验,并在其所辖区内的河长制建立工作均通过自验的基础上,向友谊路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友谊路街道河长办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工作组,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友谊路街道河长办提请区河长办开展区级验收工作。
  第四条(验收内容)
  河长制工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立情况,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五条(验收形式)
  验收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交流反馈、审核赋分、形成意见。验收工作组对各居委河长制工作全面核查。
  第六条 (评分办法)
  验收赋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七条 (验收结果处理)
  验收合格的,由友谊路街道河长办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友谊路街道河长办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居委应整改到位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验收结果运用)
  友谊路街道河长办将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
  第九条(其他)
  各居委应当在提请友谊路街道河长办开展区级验收之前,完成自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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